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