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