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四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并责成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地震灾区,情况紧急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对省内外提供的援助,由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接受和分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