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