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二十日。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