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
- 制定机关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级年度献血计划。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年度献血计划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本辖区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献血科学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对献血的科学认识。
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个人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单采血小板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为一至二个治疗单位,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两周。
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其他成分血、交替采集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以及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禁止血站对献血者超量、短间隔采集血液。
献血点应当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商场)、公园、车站、景点、高校、企业集中区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血站根据规划在辖区内人口相对集中区域设置固定献血点和固定停靠的献血车。
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的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
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量需求为限。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
献血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献血者,并对检测结果保密。
血站应当公开固定献血点、固定停靠的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预约献血联系方式;定期进入单位、学校、社区提供献血服务,为献血者提供便利;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和血液库存预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或者零输血手术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
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免费使用血液。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
(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个人;
(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
(三)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四)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志愿服务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在本行政区域给予献血者其他的优待。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开展献血活动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予保障,可以按照所在地标准给予献血者误餐费、交通费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红十字会可以设立献血关爱基金,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的捐赠,用于献血者的人道主义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