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

(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个人;

(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

(三)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四)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志愿服务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