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血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献血点的管理,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进行献血知识的宣讲和解释,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采血后发给无偿献血证以及徽章等献血纪念品。

献血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献血者,并对检测结果保密。

血站应当公开固定献血点、固定停靠的献血车的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预约献血联系方式;定期进入单位、学校、社区提供献血服务,为献血者提供便利;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和血液库存预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