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