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献血科学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对献血的科学认识。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