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地点、时间,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予以支持。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的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