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献血者可以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权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开展献血活动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予保障,可以按照所在地标准给予献血者误餐费、交通费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红十字会可以设立献血关爱基金,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的捐赠,用于献血者的人道主义救助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