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的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或者收取停车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