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