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