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鼓励单位成立献血志愿服务队伍,动员、组织本单位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献血作为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个人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