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应当定期刊播献血公益广告,积极宣传献血科学知识、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