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需求,按照各设区的市常住人口数,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的市完成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级年度献血计划。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年度献血计划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本辖区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