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范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

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动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量需求为限。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