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在本行政区域给予献血者其他的优待。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