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