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全血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单采血小板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为一至二个治疗单位,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两周。

血站对献血者采集其他成分血、交替采集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以及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禁止血站对献血者超量、短间隔采集血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