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