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献血点,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献血点应当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商场)、公园、车站、景点、高校、企业集中区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血站根据规划在辖区内人口相对集中区域设置固定献血点和固定停靠的献血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