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献血点设置后,因道路改扩建、公共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的,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重新选定献血点,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建设后拆除。对献血点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除、迁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