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订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滥用和浪费血液,临床用血管理应当纳入对医疗机构考核的内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或者零输血手术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