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拒绝刊播献血公益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公益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