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消防条例
- 制定机关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4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2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信息资料共享、应急协调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本单位的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维护管理;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免费为公众提供火灾预防、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设立或者确定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或者安排版面、时段,定期发布消防安全信息,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普及自救互救知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消防教育工作,选聘专职或者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公共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并通过车载音频、视频等设备,向乘客宣传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章火灾预防
消防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消防内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码头等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同意。
农村公路应当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者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
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取水口等便于消防车辆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一)开辟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并安装相关安全保护装置;
(四)其他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利用居民住房提供养老、校外培训、托管服务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按照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前款规定的群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提示和疏散示意图,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三)房屋内部分隔采用不燃材料,安装电气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四)窗户、阳台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栅栏。
本条例所称群租房,是指集中供他人居住,居室达十间以上或者床位达十张以上的出租房屋。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建筑物进行防火分隔或者保持安全距离。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具备充满自停、过载保护、功率监测、故障报警等功能。
禁止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中心值班、信息处置等职责,定期研判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并向联网单位反馈。
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能力。
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配置灭火器、灭火毯、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一)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二)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等行为,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三)建(构)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旧小区;
(四)其他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一)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其他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
未经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
第五章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和岗位等级任期制度,工资以及相关保障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并实行动态调整。
修建道路、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通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开展熟悉、演练活动,并提供相关资料。熟悉、演练活动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