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优化火灾风险提示、消防安全咨询、隐患整改指导等便民服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信息资料共享、应急协调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