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指定掌握工艺流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有关人员兼职承担专业处置工作,设置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的专用资料箱,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并保持完好有效;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引发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其他事故,并为消防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