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