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