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业处置人员,设置专用资料箱,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或者未保持灭火器材和灭火药剂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时,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