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向公众开放消防站,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或者安排版面、时段,定期发布消防安全信息,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普及自救互救知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