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建(构)筑物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应当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中心值班、信息处置等职责,定期研判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并向联网单位反馈。
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能力。
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配置灭火器、灭火毯、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