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修建道路、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通知。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