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八条有效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集中区域组建的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区域联防制度和通讯联络、应急响应机制,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活动,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