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开展熟悉、演练活动,并提供相关资料。熟悉、演练活动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