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三十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开展熟悉、演练活动,并提供相关资料。熟悉、演练活动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