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并加强其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和岗位等级任期制度,工资以及相关保障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并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