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按照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