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