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