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必修课程,提高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消防教育工作,选聘专职或者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