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对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进行更新、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区域,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一)开辟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并安装相关安全保护装置;
(四)其他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