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