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