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停用联网设施、传输网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