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