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31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山体(以下简称山体),是指碧江区、万山区内纳入规划保护的自然山脉、山岭和山丘。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生态系统、自然景观、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保护。
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等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山体保护工作,组织、引导居(村)民参与山体保护。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内森林防火、林地用途变更、林木采伐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态公园的管理维护。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内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砍伐绿化林木和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山体公园的管理维护。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山体内违法建设以及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行为的查处。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内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文体旅游、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民政、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未经论证、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规划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修改山体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一)山体名称、位置、级别、保护边界线和功能定位;
(二)山体周边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退让山体保护边界线距离等控制性要求;
(三)复绿治理要求;
(四)保护图则;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级保护山体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承载城市记忆的东山、太乙峰、文笔峰、架梁山等山体;
(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调节城市气候的石灰坡、笔架山、九拐坡、砚台山等山体;
(三)具有独特自然风貌,构成城市景观的狮子山、帽子坡、老鹰岩、七姊妹山等山体。
二级保护山体包括:
(一)具有生态防护功能,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黄泥董、烂泥垄、长岭坡、坞泥坳、垌坡、龙王坡等山体;
(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山体。
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一)山脚有建筑物的,以建筑物靠山体一侧建筑基地线为山体保护边界线;
(二)山脚为林地的,以林地界线为山体保护边界线;
(三)山脚为耕地、湿地的,以耕地、湿地界线为山体保护边界线;
(四)山脚临道路的,以道路边界线为山体保护边界线。
邻近山体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退让山体保护边界线距离20米以上,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其建筑形态、风貌色彩应当与山体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山体保护责任。
禁止擅自移动界桩、界碑。
村民确需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建房手续,其宅基地面积、住宅层高和面积等执行省规定的标准,风貌色彩与山体景观相协调。
二级保护山体内的文化、旅游、娱乐项目,应当按照错落有致、山景相融、小型单体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减少山体开挖和植被破坏。
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合理搭配树种,体现季相变化,营造生态景观。
因实施山体保护措施致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组织编制防火应急预案,配置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并依法发布森林禁火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体保护复绿治理相关要求,落实复绿治理责任。复绿治理工程未完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砂石场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城市山体公园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条件,合理设置林荫道、绿化道以及休憩、游览、锻炼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实用、环境优美、游憩观景的绿色生态空间。
城市生态公园建设要依托自然生态和森林资源优势,坚持造林与造景结合、绿化与美化同步,以种植具有地域特色的风景林木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草相结合的森林景观。
(一)擅自扩建既有建筑物;
(二)在城市面山体新建、扩建坟墓或者新立墓碑;
(三)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四)毁林开荒,擅自砍伐林木和移植古树名木;
(五)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六)其他破坏山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邻近山体新建建筑物退让山体保护边界线距离小于20米;
(二)在一级保护山体内,从事建设市政、交通、农业、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村民建住宅以外的其他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
(三)在二级保护山体内建设商品住宅。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二级保护山体中烂泥垄包括白岩壁;长岭坡包括沙董、金盆山、冲天鼓;坞泥坳包括鸡鸣垌至登头湾等山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