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山体内耕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管理使用地上附着物。

因实施山体保护措施致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