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山体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山体复绿治理的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体保护复绿治理相关要求,落实复绿治理责任。复绿治理工程未完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